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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兴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执行人谭兴敏在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拒绝报告财产,违反人民法院给其下发的限高令,同时转移财产,在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后仍然拒不执行,被执行人谭兴敏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3日谭兴敏向郭某某借款500000元用于工程建设,在借款到期后仍有27万元未归还,2018年郭某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将谭兴敏诉至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该院作出(2018)洪经执字第65号民事判决,判决谭兴敏归还郭某某借款26989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谭兴敏未履行,郭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当日立案。该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谭兴敏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一直未履行。在查明被执行人谭兴敏有转移财产嫌疑后,于2018年11月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谭兴敏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并在网上发布通缉令,于2018年12月将被执行人谭兴敏抓获,侦查完毕后于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于2018年12月以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谭兴敏与郭某某达成了还款协议,且按照协议履行,并取得郭某某的谅解,希望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以谭兴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谭兴敏经营一家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知道自己在法院有执行案子,为了达到能够顺利支取公司收入又规避执行目的,被执行人谭兴敏通过间接方式,将公司资金转入关联人张某的银行账户,然后再由张某的账户转入其本人银行账户,继而取现挥霍,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刑事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谭兴敏家属与申请执行人郭丽某达成执行和解且支付了部分款项,也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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